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主体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依法归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等在市场监管中获得的企业信用记录,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征信数据库。查询主体必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

豫公网安备 44030502088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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