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条件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由江西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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